孤独症的诊断标准
2012-04-06 22:31:51   来源:医学论坛网   作者:  评论:0 点击:

 参照ICD-10中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

  •3岁以前就出现发育异常或损害,至少表现在下列领域之一:① 人际沟通时所需的感受性或表达性语言;② 选择性社会依恋或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;③ 功能性或象征性游戏。

  •具有以下①、②、③项下至少6种症状,且其中①项下至少两种,②、③两项下各至少一种。

  ① 在下列至少两个方面表现出社会交往能力实质性异常:不能恰当地应用眼对眼注视、面部表情、姿势和手势来调节社会交往;(尽管有充分的机会) 不能发展与其智龄相适应的同伴关系,用来共同分享兴趣、活动与情感;缺乏社会性情感的相互交流(表现为对他人情绪的反应偏颇或有缺损)或不能依据社交场合 调整自身行为,或社交、情感与交往行为的整合能力弱;不能自发地寻求与他人分享欢乐、兴趣或成就(如不向旁人显示、表达或指出自己感兴趣的事物)。

  ② 交流能力有实质性异常,表现在下列至少一个方面:口语发育延迟或缺如,不伴有以手势或模仿等替代形式补偿沟通的企图(此前常没有呀呀学语的 沟通);在对方对交谈具有应答性反应的情况下,相对地不能主动与人交谈或使交谈持续下去(在任何语言技能水平上都可以发生);刻板和重复地使用语言,或别 出心裁地使用某些词句;缺乏各种自发的假扮性游戏,或(幼年时)不能进行社会模仿性游戏。

  ③ 局限、重复、刻板的兴趣、活动和行为模式,表现在下列至少一个方面:专注于一种或多种刻板、局限的兴趣之中,感兴趣的内容异常或患儿对它异 常地关注,或者尽管内容或患儿关注的形式无异常,但其关注的强度和局限性仍然异常;强迫性地明显固着于特殊而无用的常规或仪式;刻板与重复的怪异动作,如 拍打、揉搓手或手指,或涉及全身的复杂运动;迷恋物体的一部分或玩具的没有功能的性质(如气味、质感或所发出的噪音或振动)。

  •临床表现不能归因于以下情况:其他类型的广泛性发育障碍;特定性感受性语言发育障碍及继发的社会情感问题;反应性依恋障碍或脱抑制性依恋障 碍;伴发情绪、行为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;儿童少年精神分裂症和瑞特(Rett)综合征。(赵鑫根据卫生部《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》 整理)

相关热词搜索:孤独症 诊断标准

上一篇:孤独症诊疗注意事项
下一篇:什么是孤独症和自闭症,怎么识别孤独症?

医学推广
热门购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