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院过度检查将属侵权行为
2010-06-24 19:11:56   来源:   作者:  评论:0 点击:

7月1日起我国《侵权责任法》将实施。昨天,记者分别走访了本市部分医院负责人,就《侵权责任法》中有关医疗纠 纷条款进行了解读。

禁做不必要的检查
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。

上海市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党委书记朱慧蓉教授解读: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,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,又做了核磁共振,还进行了X光、彩超等检查,最终得出 结论,你得的是感冒,这就是“不必要检查”,属医疗损害侵权。

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
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 措施。

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邬惊雷教授解读: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,生命垂危,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,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,3个小 时后孕妇死亡。《侵权责任法》实施后,医院有了紧急救治权。

实习生观摩须经病人同意

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,对患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院长郑兴东教授解读:目前很多医疗纠纷出自病人隐私泄露问题,特别是个别医院出现的妇科检查被实习生观摩、未婚女做人流手术遭实 习生集体观摩等案例,令病人非常愤怒,甚至告上法庭。而按照《侵权责任法》,如果需要组织观摩,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。

明确精神损害赔偿

《侵权责任法》规定:侵害他人人身权益,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

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院长肖泽萍教授解读:这是我国第一次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写进法律,此前虽然最高法院已有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 解释》,但其效力不及法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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