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卫生城市标准修订
2010-06-11 20:53:39   来源:   作者:  评论:0 点击:

近日,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》、《国家卫生区标准》和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新版标准参考了卫生防病形势 的变化和群众健康需求,对多项指标进行了修订。

新版标准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了修订,要求辖区内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、食 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;对传染病防治内容进行了修订,要求在近2年内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、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,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,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%。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,新版标准分2个档次分别提 高了市容环境卫生及环境保护中的垃圾、粪便和污水处理率的标准,要求省会城市和东部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%,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 于85%;其他城市这2项指标均要达到80%。修订后的垃圾、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拟从2012年开始执行。

依据国务院清理规范评 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发布的《关于公布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告》,爱卫办修订了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》,将 评审周期由2年改为3年;赴考核城市现场工作,由暗访、技术评估、考核鉴定3个环节修改为暗访、技术评估2个环节,以减少地方的负担;命名程序由单数年申 报、双数年命名,改为第一、二年申报,第三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命名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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